导语:婚内不归宿舍,外出赴“私约”受伤算工伤吗?
江苏南通,一位已婚女职工下班后并未返回单位安排的宿舍,而是前往“暂住地”——实为其婚外男友的住处。
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她申请工伤赔偿,理由是:这是“合理的下班路线”。
然而,用人单位、人社局和法院却都提出了不同观点。案件历经两审,终审判决引发广泛讨论:工伤认定的“合理路线”,究竟该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一场交通事故,引出“路线”争议
时间回到2013年9月18日,南通某纺织公司女职工韩某像往常一样下班。
但这一次,她没有回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而是选择前往保障村九组,准备与在那里居住的男朋友共度晚餐。
韩某洗完澡后出门,约在19:10左右,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认定书,明确韩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她因此受伤住院,并在数月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初审时,人社局曾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在公司提出异议并起诉后,人社局撤销原决定。
经过重新审查,最终裁定韩某的伤情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她的受伤地点不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韩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她坚称自己并未住在公司宿舍,而是“暂住”在男友家,事发当天也确实是下班回家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逐渐揭开案件背后的更多细节。
原来,韩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婚姻存续期,且并未与丈夫离婚,而她所谓的“暂住地”,是其婚外情人的住处。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生活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下班前往男朋友家并非“合理路线”,无法构成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韩某上诉至二审,依旧主张居住自由、与婚姻实质解体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网友看法:争议不断,观点各异
- 网友A:“婚内出轨不道德,但工伤是工伤,不应混为一谈。”
- 网友B:“你去男朋友家不回宿舍,怎么能说是上下班途中?”
- 网友C:“法律不止讲程序,也得讲伦理,这判决是给所有人敲警钟。”
法律解读:工伤认定的“合理路线”并非无边界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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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韩某表面符合“上下班途中”且“非主要责任”两个条件,但关键问题在于,她所选择的路线是否属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合理路线的界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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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方可视为上下班途中。”
韩某虽声称保障村九组是“暂住地”,但既未登记居住,也缺乏长期居住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其所前往之地为婚外男友住宅,法律与伦理均不认可该处为“经常居住地”或合法配偶居住地。
法院认为,该去向缺乏稳定性,不具备与工作生活必然联系,不应纳入工伤保障范畴。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工伤认定中的重要性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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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往返婚外异性住处,违反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缺乏法律与公德支撑,不能被纳入合理的上下班途径。”
这也是本案最终认定不构成工伤的核心依据。工伤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合理保护职工在履行劳动职责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个人私生活的风险兜底。

呼吁:工伤认定需谨慎,伦理与法律不可脱节
工伤制度应为劳动者提供有力保障,但不能无限扩张;社会伦理与法律的边界,应共同构筑制度的底线;合法婚姻关系中,应尽守底线,保护家庭与个人权益;个体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应以道德风险换取制度红利。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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