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就能买下一家公司的股权?
这看似荒诞的故事
却真实地发生在厦门陈女士(化名)的身上
一家公司因陷入多笔无法清偿的债务中,竟诱骗陈女士及其姐夫以100元受让公司股权,让其面临巨额债务。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陈女士的姐姐和姐夫在厦门某公司做保洁工作多年。2023年10月末,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忽然提出,要给员工办理补贴申请。陈女士因姐姐年纪较大,受邀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就在她稀里糊涂地提供身份证和手机(供对方操作),又花了100元签了份协议后,不料自己竟惹上了麻烦。
2023年11月中旬
陈女士和姐夫意外发现
自己居然成了
该公司的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时
惊得目瞪口呆
他们急忙报警求助
真相在湖里法院的审理中
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该公司因多起诉讼早已债务缠身,无力偿还。为了脱身,公司原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竟隐瞒了公司的债务情况,利用员工文化水平低、不懂网签,且对公司老板极其信任,以100元现金的“白菜价”,诱导陈女士及其姐夫受让股权。事后,他们迅速注销公司,企图一走了之。
在法庭上,黄某一再强调陈女士是自愿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声称协议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然而法院详细审理后指出,陈女士并非自愿,而是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
法院进一步认定
黄某等人作为公司负责人
故意隐瞒公司债务真实情况
诱骗陈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明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最终,湖里法院
依法判决撤销了股权转让协议
并责令将转移的股权重新登记回
原股东黄某、国某、曾某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等人以欺诈手段诱骗陈女士及其姐夫受让股权,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弱势群体的信任,将公司债务风险转嫁给无辜个体。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体现了对民事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严格审查和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黄某等人隐瞒公司巨额债务,以“补贴申请”为幌子诱导陈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其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股东,面临承担巨额出资债务,明显构成欺诈。此外,公司原股东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亦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签署背景、双方认知能力差异及公司债务隐瞒事实,认定欺诈成立,依法撤销协议并恢复原股权登记,维护了实质公平。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恪守诚信,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股权规避债务。工商登记部门需加强对股权变更的实质审查,警惕“低价转让”“突击变更”等异常行为。普通民众在参与股权交易时,应主动核实公司经营状况、债务信息,避免轻信口头承诺。对于涉及身份信息、签字的文件,务必审慎确认内容。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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